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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人民日报分别于5月31日、6月26日发表《质量应是企业立身之本》、《最低价中标,该改改改了》,在不到1个月时间内罕见两谈"最低价中标"问题。
该《办法》提出: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该《办法》相关内容有如下几点,需要大家注意:
第一、该投标价格与其他投标人相比的价格,参照对象是“其他投标人的价格”,此处不是大家常说的“成本价”,因为“成本价”有时的确很难直接判定,争议也很大,直接与“其他标人的价格”相对比,易操作,例如:若九个投标人,八个投标人报价为1亿左右,另一位若是8000万,可能就需要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二、价格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情况下,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这里用词是“有可能”,可以认为若价格过低,都存在“有可能”,所以免不了要澄清。
第三、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这里要注意的是“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这个意义重大,避免了场外人情,也是说“投标”是否有效,当场决定。
第四、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这里用词是“应当”,而不是“可以”,就是该《办法》直接规定这种情况就是“无效投标”。
业内人士指出,该文件的出台对于有效遏制“最低价中标”是一个积极的信号。国家发改委主任何立峰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回应“低价中标”时表示,下一步将通过多方面工作,解决上述问题:依法严格限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针对滥用、不当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各类评价方法的运用;建议修订招标投标法,实施全过程的监管;加强监督执法,落实责任追究。
此举的颁布,是否真的能有效地制止低价中标,还有待观察...各位,你们怎么看呢?